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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趁最低价买断客房 酒店宾馆拒供房源

时间:2011/8/4 13:02:00  作者:深圳海外国旅
旅游公司趁最低价买断客房 酒店宾馆拒供房源

     旅游公司以独到眼光,在世博前低价买断宾馆客房。世博期间客流剧增,房源紧张,宾馆方以多种理由拒绝向旅游公司供应客房。日前,宝山法院判决铁力路上某宾馆赔偿旅游公司21万余元。

    旅游公司——偏僻地段宾馆低价出售客房
    去年4月7日,本市某旅游公司找到地处偏僻的宝山区铁力路上某宾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11月10日,宾馆每月向旅游公司提供客房600间,房价按55元一间计算,原告每月交被告房款33,000元。

    旅游公司——客流突增宾馆违约
    协议签订后正值世博会,该宾馆想不到自己这么偏僻的地方居然也出现了房源紧张的情况,从5月份开始,陆续不能按约向旅游公司提供客房,甚至从7月6日开始便断绝了客房的供应。旅游公司为此多次催促宾馆,但宾馆予以推诿。旅游公司为避免与客户产生纠纷,只好临时以远高于原、被告合同价的金额向其他宾馆订房以满足客户需要,旅游公司为此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未组织客源和及时支付被告房款,故系原告违约。另外,根据约定,在特殊情况下,被告可以自行安排客房。原告安排客人入住其他宾馆的费用与被告无关。

    旅游公司——法院判决承诺不应违背
    法院认为:原告从事旅游咨询,获得了游客信息资源,尤其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游客数量增加,需要更多的宾馆入住服务;而被告经营客房,双方由此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前提。原、被告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被告委托原告对外销售客房,而从实质上看是原告买断了被告的相对固定数量的客房,原告从中赚取差价。如果因原告不能完成每月600间的房间数,则原告按照底数给被告33,000元,这是属于原告违约,这种情况下原告只要给足被告33,000元即可;如果被告的原因不能向原告提供底数是600间的房间数,则属于被告违约。
    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从对话的内容,尤其是原告人员与被告人员的交谈中已经明确无误的说明是被告方经常性的不向原告提供约定数量的房间,而并非是原告无客源,因此在被告明显违约,而原告无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应按照实际入住情况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房费,多支付的房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同时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的判决书上,法官特别加了一句: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与原告签约时约定的价格与世博会期间市场行情相比确实是较低的,但作为商业主体,既然已经与原告签约,就应当诚实守信,而不因商业利益的诱惑违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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